一、 可申请的支付业务类型
(一) 互联网支付
(二) 移动电话支付(远程支付)
(三) 移动电话支付(近场支付)
(四) 固定电话支付
(五) 数字电视支付
(六) 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
(七) 银行卡收单
真正有价值的牌照类型为互联网支付、银行卡收单、移动电话支付,其他支付类型具有的商业价值较小。
二、 审批依据
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 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10〕
第 2 号)第三条规定: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,应当依据本
办法规定取得《支付业务许可证》,成为支付机构: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。
三、 受理机构
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。
四、 审核机构
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初审,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复审。
五、 决定机构
中国人民银行
六、 申请条件
(一)申请人条件
1.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
有限公司,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;
2. 有符合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;
3. 有符合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出资人;
4. 有 5 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;
5. 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;
6. 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;
7.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、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;
8.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;
9.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
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。
(二)符合如下条件的,准予批准:
1.申请人满足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
银行令〔2010〕第 2 号)、 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
则》 (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〔2010〕第 17 号)相关规定,提交的申
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。
2.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。
3.符合国家政策导向。
(三)有如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1.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、或不符合法定形式、或存
在明显错误、可信性较差;
2.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;
3.不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、或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
七、 申请材料
(一) 书面申请,载明申请人的名称、住所、注册资本、组织机构设置、拟申请支付业务等,并附《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》。
(二)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(三) 公司章程。
(四) 公司资本情况材料。
(五)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。
(六) 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(七) 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。
(八) 技术安全检测材料。
(九)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。
(十)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。
(十一) 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(内容详见附录 2) 。
(十二)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。
(十三) 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材料(如有)
八、 办理基本流程
九、 办理方式
(一) 接收申请材料
1.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《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》,并清点材料数量。
2. 清点无误的,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。
(二) 出具受理意见
1.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,视以下不同情况出具申请受理意见:
2.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,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、补正期限。
3.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,并通知申请人及时按规定进行公告。
4.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,或者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。对于受理、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,应当自相关文书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。
(三)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
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,并提前告知申请人有关核查事项。现场核查应通过询问工作人员、调阅档案资料、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开展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结合材料审核、现场核查相关情况和公众反馈信息,形成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初审意见报送人民银行。
(四) 人民银行复审
人民银行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,结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意见和公众反馈信息,形成最终审批结果。
(五) 下达行政许可决定
人民银行根据审批结果,依法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,并及时送达申请人。
如有关心支付牌照审批政策、申请流程、申请材料及并购的朋友可咨询10年咨询服务经验的本文作者孟凡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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