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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 经查,2014年以来,董某、周某利用淘宝网店、QQ群发广告等形式,对外出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接口。2015年6月至11月,虞某、郭某伙同他人使用董某、周某提供的支付接口,共窃取和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2万余元。
扬子晚报网12月29日讯(通讯员 张莉莉 记者 于英杰)董某和周某熟悉网络信息技术,明知道有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接口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依然提供帮助,日前被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中的新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并被判刑。
经查,2014年以来,董某、周某利用淘宝网店、QQ群发广告等形式,对外出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接口。2015年6月,董某、周某明知郭某、虞某(另案处理)将支付接口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帮助郭某、虞某办理虚假的五证(税务登记证、营业执照、开户许可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身份证),再将虚拟的五证提供给第三方支付公司,申请支付接口卖给郭某、虞某,此后参与分赃。在郭某、虞某使用接口的过程中,董某、周某负责处理接口的投诉,帮助郭某、虞某逃避监管。2015年6月至11月,虞某、郭某伙同他人使用董某、周某提供的支付接口,共窃取和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2万余元。
经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,董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,罚金2万元;董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,罚金2万元,并对二人违法犯罪所得5万元予以没收。
本文来源:大众网| 责任编辑:大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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